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高架结构;
        1 区间桥梁;
        2 高架车站中的轨道梁及其支承结构。
10.1.2 区间桥梁应满足列车安全运行和乘客乘坐舒适的要求。结构除应满足规定的强度外,应有足够的竖向刚度、横向刚度,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10.1.3 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0.1.4 区间桥梁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减振、降噪的要求。除大跨度需要外,不宜采用钢结构。
10.1.5 区间一般地段宜采用等跨简支梁式桥跨结构,并宜采用预制架设、预制节段拼装等工厂化施工方法。
10.1.6 区间桥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桥墩。桥墩类型宜分段统一。
10.1.7 区间桥梁墩位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跨越铁路、道路时桥下净空应满足铁路、道路限界要求,并应预留结构可能产生的沉降量、铁路抬道量或公路路面翻修高度;跨越排洪河流时,应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特大桥应按1/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检算;跨越通航河流时,其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10.1.8 对于铺设无砟轨道结构的桥梁,应设立沉降观察基准点。其测点布置、观测频次、观测周期,应按无砟轨道铺设要求确定。
10.1.9 道岔全长范围宜设在连续的桥跨结构上,当不能满足时,梁缝位置应避开道岔转辙器和辙叉范围。
10.1.10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的徐变上拱度应严格控制,轨道铺设后,无砟桥面梁的后期徐变上拱值不宜大于10mm。无砟桥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轨道铺设后的后期徐变量,应根据轨道专业的要求控制。
10.1.11 跨度小于等于40m的简支梁和跨度小于等于40m的连续梁相邻桥墩,其工后沉降量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砟桥面不应超过20mm,无砟桥面不应超过10mm。
          2 对于外静不定结构,其相邻墩台不均匀沉降量之差的容许值还应根据沉降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影响确定。
条文说明
10.1.1 地铁工程中的“高架结构”包括车站之间的区间桥梁及高架车站。桥梁承受列车荷载;高架车站从功能而言是房屋建筑,但从受力而言,当行驶列车的轨道梁与车站其他建筑构件有联系时,车站结构的构件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受列车荷载影响较大的构件如轨道梁及其支承结构,包括支承轨道梁的横梁、支承横梁的柱以及柱下基础等;另一类是受列车荷载影响小以致不受影响的一般建筑结构构件如站台梁、一般纵梁等。由于列车荷载与建筑荷载有较大的不同,鉴于目前我国规范的分类及研究水平实际状况,把高架车站结构中的第一类构件和区间桥梁归在一起,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高架车站中的第二类构件按现行建筑规范进行结构设计。因此,本章“高架结构”适用于地铁区间桥梁及高架车站结构中的第一类构件的结构设计。
    地铁的列车荷载就其荷载集度而言,小于铁路列车活载,但就其作用方式而言,如上桥即满载(指一列车长),特别是动力作用和水平力作用方式等与铁路列车活载接近。因此,在目前我国关于地铁高架结构基于可靠度理论的极限状态法设计研究成果(如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力强度取值等)尚没有的情况下,沿用目前我国铁路桥涵设计采用的容许应力法是合适的。随着我国高架地铁及其他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建设及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容许应力法理论必将向以可靠度理论为基础、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自身特色的完整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过渡。
10.1.3 桥梁为地铁列车在其上行驶的工程结构,为保障安全可靠,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耐久性要求。
10.1.4 地铁高架结构,作为城市建筑物,其景观效果和噪声、振动防治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已建的工程表明,列车通过时钢结构桥梁振动噪声远大于混凝土结构桥梁,因此,除大跨需要或离建筑物较远的地区外,不宜采用钢结构桥梁,包括钢混结合梁。
10.1.10 控制工后徐变上拱度是为确保线路的平顺性,但这对小跨度的简支梁有意义。已建的地铁高架桥表明,一方面,对于中等以上跨度的连续梁,10mm的工后徐变控制量难以满足,另一方面,满足结构设计要求后的工后徐变量,不会影响线路的平顺性。其他大跨度桥梁更是如此。
10.1.11 地铁区间简支桥梁的跨度一般不会超过40m,否则,梁高太大,影响景观。相邻桥墩工后沉降量之差不应超过10mm的主要是针对小跨简支梁,这对确保线路的平顺性和行车安全很重要。边跨超过40m的连续梁,主要由结构设计需要进行控制。这一控制,也能确保线路的平顺性。
    对于有砟桥面,由于可以通过道砟作小量调整,相邻桥墩工后沉降量之差可放宽一些。
    基于上述解释,总沉降值的控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为满足相邻桥墩工后沉降量之差不超过10mm这一很严格的要求,设计是一定会控制总沉降值的。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