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15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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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灯杆及设置要求

5.3.1 体育场照明灯杆可采用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形式,当作为独立设备存在时宜采用独杆式结构。
5.3.2 照明高杆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25年。
5.3.3 照明高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杆高度大于20m时宜采用电动升降吊篮;
2 灯杆高度小于20m时宜采用爬梯,爬梯应装置护身栏圈并按照相关规范在相应高度上设置休息平台。
5.3.4 照明高杆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条文说明

5.3.1 体育场四塔式或塔带式照明方式,要选用照明高杆作为灯具的承载体,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照明高杆在满足照明技术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同建筑物相结合的结构形式,本节重点界定的是较为普遍采用的单独设置的高杆照明形式。
   照明高杆是照明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照明高杆的结构形式对所选用灯具有特殊的要求。如维修更换光源要求后开启、灯具重量轻、强度高、带有远距离触发装置(镇流器等与灯具分置)等,照明高杆从设计、制造、安装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该种结构的照明高杆应设计为多边形截面、插接式结构。截面的边数宜为空气动力学性能最佳的正二十边形,钢材选用应根据所使用地区的气象条件和荷载情况经设计确定,在满足设计强度情况下,可选用Q235;要求结构强度高时,可选用Q345或根据需要选用更高强度的钢材,但应将结构的挠度控制在相关规范要求的范围内。灯盘按照设计选型的灯具尺寸和外型考虑结构和实现的要求确定,灯盘、灯杆全部经热浸锌工艺处理,安装时不能造成镀锌层的损坏。
5.3.2 照明高杆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主要有:《英国照明工程师协会(ILE)第7号技术报告》《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 50135《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JT/T 312。
5.3.3 照明高杆的维修有升降、爬梯等形式。结合体育照明高杆的特殊要求和国内外照明高杆选型和使用的情况,主要是参照《英国照明工程师协(ILE)第7号技术报告》关于吊篮维修系统在高杆上应用的规定提出的。20m以下的灯杆大多用于训练场,一般不作为正式比赛场地高杆,考虑到提供基本照明条件和节省建设费用的需要,对灯杆提出可采用爬梯的方式,要按照维修人员上下的条件制作爬梯,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爬梯要设置护身栏圈并在每隔10m的高度设置休息平台。由于灯杆设置爬梯后,外形美观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在有正式比赛的场地中较少采用。正式比赛场地的照明高杆高度多为20m以上,如果使用爬梯会使维修工作产生安全隐患,国内外均出现过因为爬梯造成的使维修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结合国内外体育场照明高杆的应用选型情况,参照已有国际标准规范,从安全、实用、美观等条件出发,提出应采用电动升降吊篮进行维护工作。电动升降吊篮维修系统是一种专业设备,采用在灯杆内设置双卷筒卷扬设备,高杆顶部设有免维修设计的驱动盘,配套专用的高柔性不锈钢钢丝绳,国内外均有专业化厂家生产此种设备。
5.3.4 根据民用航空管理的规定要求编制此条款,结合体育照明高杆的制造条件,要求在每个照明高杆顶部装置2只红色障碍灯,在有特殊要求的航站航道附近或供电控制等不方便的地方,可安装频闪障碍灯或太阳能障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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