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15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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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体育场馆照明检测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8.1. 2 检测设备应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级照度计、光谱测色仪。
8.1. 3 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天气状况好和外部光线影响小时进行;
2 应在体育场馆满足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 气体放电灯累积运行时间宜为50~lOOh;
4 应点亮相对应的照明灯具,稳定30min后进行测量;
5 电源电压应保持稳定,灯具输入端电压与额定电压偏差不宜超过5%;
6 检测时应避免人员遮挡和反射光线的影响。
8.1.4 检测项目应包括照度、眩光、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量。

条文说明
8.1.1 照明检测主要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关于体育照明装置的光度规定和照度测量指南》CIE 67-1986和《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l69:2005制定。照明检测主要用以检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能否达到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能否满足不同运动项目不同级别的使用功能要求。
8.1. 2 检测用仪器设备必须送法定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8.1.3 测量时的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避免在阴雨天、多雾天、沙尘天和有来自外部光线影响情况下进行测量,使用荧光灯的场所还要考虑温度的影响。体育场馆所用光源,特别是金属卤化物灯经过一段时间的点燃才能达到稳定,每次开灯后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光通才能达到稳定,因此对照明装置的运行时间和开灯后的点燃时间都要有所规定。电压也是影响检测结果的重要因素,必要时应进行电压修正。测量时应避免操作者身影或别的物体对接收器的遮挡,同时也要避免浅色物体上反射光的影响。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满足规定的测量条件下进行照明检测才能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8.1.4 检测的照明参数应是标准中所规定的参数,其中部分参数是在测量后通过计算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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