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7 净水药剂及材料

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2.7.2 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2.7.3 每批净水药剂及材料在进厂时、久存后和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2.7.4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

表2.7.4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表2.7.4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表2.7.4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条文说明
2.7.1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建设部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9条: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10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要求各供水单位应认真执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对涉水的所有材料设备实行严格的制度,以确保其不影响供水质量与安全,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款。
2.7.2 该条主要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第8.1节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和GB/T 17219的要求。
    2 建设部第156号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9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鉴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都有明确规定,为防止二次污染,净水药剂必须符合标准,这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2.7.4 本表列出了主要净水原材料,对于表中未列的其他原材料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