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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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臭氧接触池

4.9.1 接触池应定期清洗。
4.9.2 接触池排空之前必须确保进气和尾气排放管路已切断。切断进气和尾气管路之前必须先用压缩空气将布气系统及池内剩余臭氧气体吹扫干净。
4.9.3 接触池压力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当发现破损或老化时应及时更换。
4.9.4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应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0.2mg/L。
4.9.5 臭氧尾气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2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处理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处理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3 应定时观察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最终排放臭氧浓度不应高于0.1mg/L。

条文说明
4.9.1~4.9.5 本节系新增内容,主要是为规范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采用的臭氧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供水厂的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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