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3 清水池

6.13.1 对清水池液位仪等应定时进行检查,场地定时进行清扫。
6.13.2 清水池的定期维护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年清洗一次;当水质良好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2 清洗时应先将清水池水位降至下限运行水位后再进行清洗,清洗用水应排至生产排水系统或下水道。
    3 在清洗水池恢复运行前进行消毒处理。
    4 地下清水池清洗时必须做好抗浮措施。
    5 每月对阀门检修一次,每季对长期开和关的阀门操作一次,液位仪检修一次。
    6 液位仪检修根据其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机械传动水位计宜每年进行校对和检修一次。
    7 每(1~2)年对水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液位仪、伸缩缝等检修一次,并检修阀门,铁件做防腐处理一次。
6.13.3 清水池的大修理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5年将阀门解体,更换易损部件,对池底、池顶、池壁、伸缩缝进行全面检修。
    2 清水池大修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按设计水位下浸润的池壁和池底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清水池不得超过2L/(m2·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m2·d);在满水试验时,地上部分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生漏水、渗水时,必须修补。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