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3 雨水处理站

8.3.1 雨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与中水处理站的关系确定,并利于雨水的收集、储存和处理。
8.3.2 雨水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8.3.3 雨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的条件。
8.3.4 雨水处理站内应设给水、排水等设施;通风良好,不得结冻;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8.3.5 雨水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3.6 对雨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用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