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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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3.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级和B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3.1.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以及本规范第13.1.2和第13.1.3条中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规模和重要性差异较大,有几万平方米的机房,也有几十平方米的机房;有有人值守的机房,也有无人值守的机房;有设备数量很多的机房,也有设备数量很少的机房;有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严重的机房,也有损失和影响较轻的机房;因此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确定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
13.1.2、13.1.3 目前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七氟丙烷(HFC-227ea,FM-200为HFC-227ea的进口产品)、烟烙尽(IG-541,Inergen为IG-541的进口产品)、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化程度高、灭火速度快,对于局部火灾有非常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造价高,因此应选择火灾对机房影响最大的部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空间较大,且只有部分设备需要重点保护的房间(如变配电室),为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可仅对设备(如配电柜)采取局部保护措施,如可采用“火探”自动灭火装置。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实现灭火和控制火情的效果,具有冷却与窒息的双重作用。对于水渍和导电性敏感的电子信息设备,应选用平均体积直径(DV0.5)50~100μm的细水雾,这种细水雾具有气体的特性。
    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非常有效的灭火手段,特别是在抑制早期火灾方面,且造价相对较低。考虑到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水渍损失及误动作的可能,因而要求采用相对安全的预作用系统。
13.1.4 任何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发生火灾,其后果都很严重,因此必须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便于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救,使损失减到最小。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对火灾探测和联动控制有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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