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XF83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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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生产单位应依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质量体系应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7.1.3 试验程序
    按附录A~附录G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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