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消防安全培训

3.3.1 仓储场所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持证上岗。 
3.3.2 仓储场所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3.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仓储场所物品存放情况及危险程度,合理假设演练活动的火灾场景,如起火点、可燃物类型、火势蔓延情况等; 
    b)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的职责分工和行动要求,针对假设的火灾场景进行灭火处置、 物资转移、人员疏散等内容实施演练; 
    c)  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改进;    
    d)  做好演练记录,载明演练时间、参加人员、演练组织、实施和总结情况等内容。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