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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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1.1 主控项目
21.1.1 灯具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照明控制柜、箱(盘)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宜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核对技术文件,观察检查并操作检查。
21.1.2 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总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试验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21.1.3 对设计有照度测试要求的场所,试运行时应检测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照度测试仪测试,并查阅照度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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