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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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5.1.1 检(探)测器的输出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4~20毫安信号和毫伏信号。
5.1.2 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1.3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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