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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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GA 545的本部分4.1.3、4.2~4.15规定试验项目。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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