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XF14-199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检验规则

8.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检验规则应符合SJ 2710中第6章规定。
8.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进行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检验时,必须遵守SJ 2713规定。
8.3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设计定型试验和生产过程中交收试验的逐个检验和抽样检验以及例行试验应按表2项目进行。
8.4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应按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后还应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进行个别项目的检验和认可,检验和认可的项目如表3。
8.5 合格判据
    经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检验合格并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对特殊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消防用无线电话机合格依据。
表2
表3
续表3

    *只对便携式、袖珍式进行试验。
    注:①认可的项目应有机械电子工业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
           ②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可以经机械电子工业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后,经国家消防有关机构按表3项目试验;也可由国家消防有关机构按表1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