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0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3 辅助设备

5.3.1 厂方应根据辅助设备的设计负荷及用途来进行设计。 轻型辅助设备的设计负荷为1.33kN,通用型辅助设备的设计负荷为2.67kN。
5.3.2 承载用刚性部件的材料应为经锻造、压铸、压延或冲制的金属。
5.3.3 如带扣是辅助设备的组成部分,带扣的边角半径应不小于6mm。
5.3.4 安全钩应为手锁或自锁式设计。
5.3.5 金属部件和金属零件应无棱角、毛刺,不得有裂纹、明显压痕和划伤等缺陷,其边缘应呈弧形。
5.3.6 用于辅助设备的织带和缝线应由原纤维制成,纤维类型为聚酰胺纤维或聚酯纤维。
5.3.7 用于辅助设备的织带的边缘应采用热封或其他措施来防止织线松脱。
5.3.8 用于辅助设备的织带上的缝线应与织带相匹配,用肉眼易于检查;缝合接口及缝合末端回缝应不少于13mm;线路、针迹应顺直、整齐,无明显弯曲或堆砌,无跳针、开线、断线。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