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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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组成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A类:具有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系统至少由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或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设备组成。
——B类:具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至少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组成,一般还包括监管报警器、遥控开关等设备。
——C类:没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没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或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至少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组成,一般还包括监管报警器、遥控开关等设备。
——D类:没有集中监管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适应于没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或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设备组成。
注:火灾探测器包括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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