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引燃家具和组件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27904-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试验装置

4.1 试验装置的组成
试验装置由点火源、锥形收集器、排烟管道、风机、称重台及测量装置等组成。
4.2 点火源
4.2.1 软垫家具和组件(含座垫、靠垫)燃烧性能试验采用(250mm±10mm)×(250mm±10mm)的 方形点火器作为点火源,点火源可采用工业丙烷或夭然气作为燃料。点火器的边管由不锈钢管制作,材料厚度0.89mm±0.05mm,管直径13mm±1mm。前边管开有14个向外的孔,9个向下的孔,每个 孔相距13mm土1mm;右边管和左边管向外各开6个孔,每个孔间距13mm±1mm,另在右边管、左 进管和后边管向内45°的位置各开4个孔,每个孔间距50mm±2mm。所有孔的直径均为1mm±0.1mm(见图1和图2)。长1.07mm±0.2m的点火器直臂焊接在前边管的后部,与点火器平面呈30°角(见图3)。点火器置于可调高度的支撑杆上,通过砝码或其他机械装置保持平衡。
方形点火器俯视图
方形点火器各边的截面图
方形点火器的侧视图
4.2.2 其他家具和组件燃烧性能试验采用GB/T 25207—2010中附录A所规定的点火源,点火源可根据需要移动,并能安全地固定。
4.2.3 点火源可采用工业丙烷或甲烷作为燃料。
4.3 收集和排烟系统(锥形收集器和排烟管道)
4.3.1 锥形烟气收集器应安装在称重台和试样的正上方,底部尺寸3000mm×3000mm,高1000mm,锥形烟气收集器的顶部为900mm×900mm×900mm的正方体,为增加气体混合效果,采 用两块500mm×900mm的钢板安装在顶部的正方体内,形成烟气均混器,收集罩底部与称重台垂直 距离不小于1000mm且不宜大于2400mm。其结构尺寸见图4。
4.3.2 排烟管道的安装要求及测量位置见GB/T 25207—2010中附录D。
4.3.3 排烟系统应有足够的能力收集燃烧试验产生的所有烟气,风机的排气量应连续可调,排烟速率 不应小于0.5m³/s。
4.3.4 能产生相近结果的排烟系统允许替换使用。
锥形收集器和排烟管道
4.4 气体体积流量的测量装置
气体体积流量的测量装置见GB/T 25207—2010中9.1。
4.5 气体取样和气体分析
气体取样和气体分析装置见GB/T 25207—2010中9.2。
4.6 烟密度的测量装置
烟密度的测量装置见GB/T 25207—2010中9.3。
4.7 称重台
4.7.1 试验过程中用称重台测量燃烧试样的质量损失率。
4.7.2 试验时,用称重台支撑试验样品,台上放一张(2400mm±100mm)×(2500mm±100mm)的加强型无机板;称重台的边界超出无机板的上表面100mm±10mm,以防止试验材料的溢出。
4.7.3 称重台的测量范围不少于90kg,精度不低于±150g;称重台的安装应保证试验燃烧生成的热 量和荷载的偏心不会影响称重的精确度。在测量过程中应防止量程的漂移。
4.7.4 试样放置在称重台上,距地面127mm土76mm。
4.7.5 称重台位于收集罩的几何中心的正下方。
4.8 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采集系统可以采集和记录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烟密度、热释放速率、 质量损失率等试验数据;每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时间不应超过5s。
4.9 图像采集
4.9.1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
4.9.2 试样在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拍照。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