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淋喷头 GB/T25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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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雨淋喷头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8.1.2 出厂检验
每个雨淋喷头出厂前必须按表2规定的“全检”项目进行检验。
每组批雨淋喷头出厂前必须按表2规定的“抽检"项目进行检验。
8.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
8.3.1 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宜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2倍。
8.3.2 雨淋喷头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如附录B中图B.1〜图B.4所示。
8.4 检验结果判定
8.4.1 型式检验
对于所有型式雨淋喷头,全部型式检验项目合格,该雨淋喷头合格。
8.4.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中,全检项目合格,可提交抽检。抽检项目全部合格,该组批雨淋喷头为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检,如果仍不合格,该组批雨淋喷头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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