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生气垫 XF63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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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具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的5.1、5.2、5.6、5.7、5.9、5.12进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2年时;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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