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XF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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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技术要求

15.1.1 整车要求
15.1.1.1 机场消防车(以下简称“机场车”)的可靠性行驶性能、制动性能、防雨密封性能、整车的标志和标识、车身、器材箱、设备、器材的固定、爬梯、附加储气瓶、随车文件和外观质量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15.1.1.2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机场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15.1.1.3 消防水力系统和举升臂的操作位置应便于驾驶员和操作人员操作。
15.1.1.4 机场车应安装侧向加速度仪。
15.1.1.5 机场车的发动机、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蓄电池和燃油箱处应有可开启的检修或操作活门。
15.1.1.6 机场车载液量和喷射率应符合MH/T7002的相关要求。
15.1.1.7 带举升臂的机场车满载侧倾稳定角不应小于15°,其他机场车的满载侧倾稳定角不应小于23°。
15.1.1.8 机场车应将功能相同或相近的仪表和警示灯安装在一起。与消防装置有关的仪表和警示灯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和消防装置操作员同时观察。
15.1.2 底盘改制要求
15.1.2.1 采用专用越野底盘的机场车,驾驶室内应设置登顶通道。驾驶室顶部人员踩踏处应有防滑措施并强度可靠。
15.1.2.2 乘员数应符合MH/T7002的相关规定。
15.1.2.3 采用专用越野底盘的机场车驾驶室宜采用两门结构,后排人员的上、下车应便利。采用商用越野底盘的机场车,驾驶室如有第二排座椅应采用四门结构。
15.1.2.4 发动机应能加装冷却液自动保温装置。
15.1.2.5 底盘与液罐的连接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5.1.2.6 驾驶室顶部应排水便利。
15.1.3 标识要求
15.1.3.1 机场车各操作钮、开关、指示仪表等应有指示标志。
15.1.3.2 驾驶室内驾驶员和消防装置操作人员可见处应有消防装置的操作说明。
15.1.3.3 消防泵应有操作说明,并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可见处。
15.1.3.4 需定期更换的滤清器、油品储罐附近应有更换周期指示和更换操作说明。
15.1.3.5 机场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5.1.4 动力性能要求
15.1.4.1 机场车应采用全轮驱动的越野底盘。
15.1.4.2 消防车任意车轮驶上300mm高台时,其他车轮不应离开地面。
15.1.4.3 机场车的满载爬坡度不应小于50%。
15.1.4.4 机场车满载时应在50%的坡道上驻车可靠。
15.1.4.5 机场车应能爬40%的坡道,并在爬坡的同时应能用车顶炮喷射。
15.1.4.6 机场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性能应符合MH/T7002的相关要求。
15.1.4.7 机场车消防泵由底盘发动机驱动时,应能在机场车行驶时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以额定工况工作时,机场车应能以不小于40km/h速度行驶,并应能在前进车速10km/h以下,倒车车速8km/h以下工作正常。
15.1.4.8 消防泵如采用独立的发动机驱动,发动机和消防泵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驾驶室内。如消防泵的流量不小于75L/s,消防泵与发动机应有离合器,启动发动机时离合器应分离。
15.1.5 轴荷和尺寸要求
15.1.5.1 同一车轴的左右轮胎负荷差异不应大于5%。
15.1.5.2 机场车的宽度不应大于3300mm。
15.1.5.3 机场车的接近角不应小于25°,离去角不应小于25°。最小离地间隙不应小于270mm。
15.1.5.4 采用专用越野底盘的机场车最小转弯直径不应大于车长的3倍。
15.1.6 自保系统要求
15.1.6.1 自保系统保护范围应覆盖机场车的轮胎和驾乘室。
15.1.6.2 驾驶室内应能操作自保系统。
15.1.7 举升臂要求
15.1.7.1 采用专用越野底盘的机场车的举升臂高度不宜大于20m;采用商用越野底盘机场车的举升臂高度不宜大于15m。
15.1.7.2 举升臂举升后机场车的行驶速度应能限制在10km/h以下并有声光报警。
15.1.7.3 机场车停在20%的坡道上使用举升臂顶端消防炮喷射时,车辆应能保持稳定。
15.1.7.4 驾驶室内应有举升臂的安全工作范围指示牌或显示装置,举升臂移动到安全工作范围的极限位置时应有声光报警。
15.1.7.5 举升臂消防车应有应急动力源,能在主动力失效时将举升状态的臂架收回到行驶状态。
15.1.7.6 举升臂如安装穿刺枪,其流量应不小于16L/s。
15.1.7.7 举升臂顶炮上应装有探照灯,探照灯的照射方向应与炮喷射方向一致。
15.1.8 消防炮要求
15.1.8.1 流量不小于75L/s的车顶消防炮应能以50%额定流量和100%额定流量进行喷射。
15.1.8.2 消防炮的工作状态应便于在驾驶室内观察。
15.1.8.3 当消防炮由电或其他动力驱动时,控制装置的操作力不大于135N;消防炮应有应急手动操作机构,手动操作机构的操作力应不大于230N。
15.1.8.4 车顶消防炮的仰角应大于45°,俯角应使消防炮喷射覆盖车前9m处,左、右回转角应大于90°。消防炮应无运动干涉。
15.1.8.5 车前消防炮向左和向右的最大回转角均应为90°,仰角应不小于45°,俯角应小于-20°。
15.1.8.6 车顶消防炮探照灯的照射方向应与消防炮喷射方向一致。
15.1.8.7 消防炮应能自动达到额定喷射压力。关闭消防炮喷射阀后,管路压力不应大于额定喷射压力。
15.1.8.8 消防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GB 19156的相关要求。
15.1.9 消防泵、消防管路、液罐和泡沫系统要求
15.1.9.1 消防泵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5.1.9.2 消防管路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5.1.9.3 液罐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液罐应预留加热保温装置的安装位置。
15.1.9.4 泡沫系统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5.1.10 干粉系统要求
    机场车的干粉系统应符合第7章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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