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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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
10.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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