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4 直升机停机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1 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及消防救援难度大,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可为消防救援提供条件。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尽量结合城市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确有困难时,可设置能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援的设施。
7.4.2 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2008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 3502-1998。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