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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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内穿越或跨越铁路;其中在铁路编组站、旅客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内严禁穿越或跨越铁路。
4.3.2 公(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3000 m²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 m²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严禁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条文说明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有可能泄漏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车站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区域是客货列车集散地,特别是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旅客车站是重要的铁路运输场所,货物品类多、人员集中。管道在上述地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对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做了严格限定。
    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是指自一端咽喉区至另一端咽喉区并包含两咽喉区的整个车站范围。
4.3.2 危险品货场、装有易燃易爆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属易燃易爆场所。大型货场、编组站等作业繁忙、货物流量大,为防止外来因素诱发火灾,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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