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6 构造要求

8.6.1 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
    2 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
    3 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
    4 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8.6.2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8.6.3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迎水面不应小于50mm,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8.6.4 综合管廊各部位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8.6.1 本条规定参照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8.1.1条。由于地下结构的伸(膨胀)缝、缩(收缩)缝、沉降缝等结构缝是防水防渗的薄弱部位,应尽可能少设,故将前述三种结构缝功能整合设置为变形缝。
    变形缝间距综合考虑了混凝土结构温度收缩、基坑施工等因素确定的,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情况下,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m:
    1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8.6.3 综合管廊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参照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4.1.6条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4.3.2条的规定确定。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