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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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及耐燃时间。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批的饰面型防火涂料应为同一批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出厂检验样品应从不少于2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kg。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不少于10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0kg。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均满足表1规定的技术指标为合格,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两次复检,复检均合格后方判为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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