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31089-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2 消防给水

Ⅰ 一般规定
5.2.1 升压站设计时,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设施。升压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2.2 升压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5.2.3 升压站消防给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5.2.4 升压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包含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5.2.5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站内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天然水源不能保证时,应设置消防水池蓄水设施。
Ⅱ 室外消火栓
5.2.6 升压站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5.2.6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5.2.7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水压应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
5.2.8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应根据管网的要求设置。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5.2.9 室外消火栓应沿站区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2.10 室外配电装置区内不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管网。
Ⅲ 室内消火栓
5.2.11 升压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生产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生产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消防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5.2.12 升压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5.2.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5.2.13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和通道内,有电气设备的房间不宜采用消火栓灭火方式。
    3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5.2.1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5.2.15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站内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站内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站内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³;生产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Ⅳ 水喷雾灭火系统
5.2.16 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需要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相关规定。
Ⅴ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
5.2.17 供水水源不能满足升压站消防用水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5.2.18 消防水池的容量,除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5.2.4条、第5.2.6条、第5.2.12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压站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
    2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够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1.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不应超过96h。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除水泵房外的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5.2.19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当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5.2.20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5.2.2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5.2.22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有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2.23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Ⅰ 一般规定
5.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升压站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基本原则。
5.2.3 风电场升压站人员配置较少,消防用水一般来自于消防水池,消防水量相对于生活用水量较大,消防给水系统独立设置有利于生活用水水质,保证卫生,同时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安全可靠。
5.2.4 风电场升压站人员少、占地面积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升压站内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按各类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之和计算的总量,这符合升压站消防灭火的实际情况和一般规定。
5.2.5 本条规定了升压站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可采用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及消防水池。风电场升压站一般无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采用有一定的困难,应采用消防蓄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Ⅱ 室外消火栓
5.2.6 升压站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升压站建筑物的特点规定本条内容。升压站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本规范5.1.1确定。
5.2.7 本条对于升压站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型式做出规定。设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消防给水系统型式。风电场升压站一般地处比较偏僻的地方,消防以自救为主,升压站消防给水系统一般为临时高压系统,采用消防水泵加压的方式。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也可设计为低压给水系统。
5.2.8 本条仅规定了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室外消防管道每段消火栓数量、管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要求。
5.2.10 室外配电装置区发生火灾,多为带电火灾,不使用水消防灭火。
Ⅲ 室内消火栓
5.2.11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内不设置消火栓的情况。对于升压站内的建筑物,可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等具体指标,确定建筑物是否设计室内消火栓。
5.2.1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了升压站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5.2.13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布置要求:
    1 室内消火栓是建筑室内的主要灭火设备,当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实施灭火,相邻的消火栓仍能保护该消火栓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2 升压站建筑物平面布置一般较为简单,消火栓布置在楼梯间或者走道内,比较醒目,消火栓箱或其附近设置明显标志,消火栓外表涂成红色,便于现场人员及时发现和使用。电气设备房间发生火灾多为带电火灾,一般不采用水消防的灭火方式。
    3 升压站建筑物消防系统一般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按钮。启动按钮一般可设置在消火栓箱内或者设置在有玻璃保护的小壁龛内,以防止被误启动。
5.2.14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管道的布置要求:
    1 采用环状管网供水较安全可靠,当其中某段损坏时,其他管段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因此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环状管道或者环状管网,有两条进水管接入环状管道,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出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为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或者消火栓平日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误报警,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时,为保证不产生相互影响,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必须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分开,即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消火栓。
Ⅳ 水喷雾灭火系统
5.2.16 对于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大型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除了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可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合成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对于地下和户内等封闭空间的变压器也可采用气体灭火装置。对于在天气寒冷、缺水、风沙大、运行条件恶劣的地区,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要多做比较考虑。
Ⅴ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
5.2.17 风电场一般地处比较偏僻的位置,一般无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应设置消防水池存蓄消防用水。
5.2.18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根据风电场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等规定了消防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对消防水池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寒冷地区为满足消防水池防冻的要求,泵房可设置在水池上面,与水池组成联合建筑,布置上更为紧凑,节约占地面积,消防水泵可满足自灌式吸水要求,也可设计成强自吸消防水泵,要特别注意水泵的快速出水。
5.2.19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以便当主水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泵可及时投入,主水泵为两台及以上时,其故障率只考虑一台。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
5.2.20 发生火警后,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根据目前技术条件,规定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5min~10min的消防用水。因此,不论任何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30s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5.2.21 一组(两台或两台以上,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至少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故建议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5.2.22 消防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应同时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确保供水的可靠性。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DN65的放水阀。应定期检查消防水泵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测试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当试验用水取自消防水池时,可将试验水通过放水管回流水池。由于试验时的水泵出水量小,容易超过管网允许压力而造成事故,因此需要设防超压措施,一般可采取选用流量—扬程曲线平的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设回流泄压管等方法。
5.2.2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设计应保证消防水泵在火灾情况下仍能坚持工作,不受到火灾的威胁。因此,消防水泵房宜独立建造,并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