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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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建筑布置

15.1.1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建筑体型宜简单规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布置在顶层;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底层,且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较大的空气调节区;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采用反射屋面或通风屋顶;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底层,不应有外墙和屋顶,其周围宜设置室温允许波动为±1.0℃的空气调节区或套间。
15.1.2 空气调节区不应与高温、潮湿和高噪声的房间相邻。
15.1.3 变形缝不应穿越空气调节区。
15.1.4 空气调节区采用技术夹层时,应根据管道、技术设备的布置及检修要求确定夹层高度,其净高不宜小于1.2m。
条文说明
15.1.1 集中布置空气调节区有利于空调设备及管道布置,有利于室内温、湿度控制,降低空调负荷。简单规整的建筑体型能减少空气调节区的建筑外表面积,降低空调负荷,有利于节能。规定不同室温的布置要求是利于节能和降低空气调节系统投资及建筑造价,便于维护管理,确保空气调节区室温稳定。
15.1.2 高温、潮湿都将影响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不利于空气调节区室内温、湿度控制。高噪声对有较高精度要求的生产和工作影响甚大,所以空气调节区布置时,对相邻区的环境因素要加以重视。
15.1.3 变形缝是保温、隔热的薄弱部位,难以保证空气调节区室温稳定在允许波动范围内。
15.1.4 夹层高度主要是为满足安装和检修管道及技术设备需要。如果夹层净高低于1.2m,检修人员操作活动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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