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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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6.1.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枢纽布置、建筑物的功能或防火分区的划分确定。一个报警区域可由一个或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6.1.2 相同功能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划分为同一报警区域;对于空间较大或多层建筑及不同的功能区域宜划分为多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可根据其保护范围由若干个探测区域组成。
条文说明
6.1.1、6.1.2 报警区域是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将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空间,也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单元。报警区域划分,其目的是在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地确定着火部位。因水力发电厂枢纽布置各不相同,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也不同,完全按防火分区划分不一定合理,在报警区域的划分中,既可将一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根据房间的功能和布置将几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得跨楼层,也不得将同一个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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