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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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0.0.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10.0.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各场所的出入口处,并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10.0.3 报警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可通过其前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10.0.4 报警按钮从正常监视状态进入报警状态可以通过如下操作完成,并应能从前面板外观变化识别且与正常监视状态有明显区别:
    1 击碎启动零件。
    2 使启动零件移位。
10.0.5 报警按钮应设红色报警确认灯。报警按钮启动零件动作,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指示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2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10.0.6 报警按钮动作后应仅能使用工具通过下述方式进行复:
    1 对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更换新的启动零件。
    2 对启动零件可重复使用的,复位启动零件。
10.0.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880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0.1、10.0.2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10.0.3~10.0.7 根据GB19880-2005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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