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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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水箱、贮水池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8.2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3.8.3 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3.8.4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时用水量的50%;
    2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3.8.5 生活用水中间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按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3.8.6 水池(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3.16条~第3.3.20条等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进、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2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防护措施;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低位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高位水箱和中间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8 通气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通气管的管口应设置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3.8.1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水池(箱)设置在通风良好、无污染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水池(箱)周围的卫生环境,保护水池(箱)水质。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如不采取隔热措施,就会存在受阳光照射而水温升高的问题,将导致水池(箱)内水的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繁殖加快,水质受到“热污染”,一旦引发“军团病”,就威胁到用户的生命安全。本条中“毗邻”是边界接壤的意思,“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是指水池(箱)的前、后、左、右四个平面都不应与配变电用房接壤,水池(箱)“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是指水池(箱)的前、后、左、右四个平面不宜与居住用房接壤,这样的规定除防止水池(箱)渗漏造成损害外,还考虑水池(箱)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房间的影响。所以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也不宜毗邻水池(箱)或在其下方。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的规定是遵循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4.2.1条关于“配变电所的位置选择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的有关要求。
3.8.4 高位水箱也称屋顶水箱,通常依靠重力方式向用户供水,因此其设置高度需按最高层用户最不利点的用水水压要求确定。屋顶水箱的设置高度一旦无法满足要求时,常为顶部不能满足用水水压要求的楼层设置局部增压的措施。此时,应密切关注下部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
3.8.5 超高层建筑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时,通常的做法是设置中间水箱和提升水泵。设置中间水箱的作用是防止次级提升水泵停泵时,次级管网的水压回传(只要次级提升水泵出口止回阀渗漏,静水压就回传),中间水箱可将回传水压消除,达到保护初级提升水泵和管道不受损害的目的。因此,中间水箱设置在哪个楼层、哪个位置较为合理,应综合考虑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的要求、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及经济合理性、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给水提升水泵不能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等居住用房的上下楼层及毗邻)、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通常设置在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的机电设备机房内。
    中间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水箱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该部分的容积可按不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的生活用水最大时用水量的50%确定。其次是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该部分的容积可按两种工况确定,如果中间水箱含有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时,此种工况下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可按向上一级水箱提供转输水量的提升水泵3min~5min流量确定;如果中间水箱不含供水部分的调节容积,只有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时,此种工况下转输水量部分的调节容积应按向上一级水箱提供转输水量的提升水泵5min~10min流量确定。
3.8.6 中间水箱和高位水箱的进、出水管不应采用一根管道,即进水管不能兼做出水配水管,这种配管会造成水箱内死水区大,尤其是当进水压力基本可满足用户水压要求时,进入水箱的水很少时,箱内的水得不到更新(如利用市政水压供水的调节水箱,夏季水压不足,冬季水压已够),引起水质恶化。当然这种配管在进水管起端必须安装管道倒流防止器,否则就产生倒流污染,甚至箱内的水会流空,用户没水用。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防止贮水滞留和死角,必要时可设导流装置。
    由于直接作用式浮球阀出口是进水管断面的40%,故需设置2个,且要求进水管标高一致,可避免2个浮球阀受浮力不一致而损坏漏水的现象。
    由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给调节水池(箱)时,只能利用水池(箱)的水位控制其启闭,水位控制阀能实现其启闭自动化。但对由单台加压设备向单个调节水箱供水时,则由水箱的水位通过液位传感信号控制加压设备的启闭,不应在水箱进水管上设置水位控制阀,否则造成控制阀冲击振动而损坏。对于一组水泵同时供给多个水箱的供水工况,损坏概率较高的是与水箱进水管相同管径的直接作用式浮球阀,而应在每个水箱中设置水位传感器,通过位监控仪实现水位自动控制。这类阀门有电磁先导水力控制阀、电动阀等。当一组水泵同时供给多个水箱的供水工况中含有高位消防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可设置直接作用式浮球阀等水位控制阀。
    溢流管的溢流量是随溢流水位升高而增加,常规做法是溢流管比水箱进水管管径大一级,管顶采用喇叭口(1:1.5~1:2.0)集水,是有明显的溢流堰的水流特性,然后经垂直管段后转弯穿池壁出池外。
    水池(箱)泄水出路有室外雨水检查井、地下室排水沟(应间接排水)、屋面雨水天沟等,其排泄能力有大小,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比进水管小一级管径至少不应小于50mm。
    当水池埋地较深,无法设置泄水管时,应采用潜水给水泵提升泄水。
    在工程中由于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箱)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特别是地下室的贮水池溢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屡见不鲜。贮水构筑物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仪器和设备很有必要,目前国内此类产品性能可靠,已广泛应用。有淹没可能的地下泵房,有的对水池的进水阀提出双重控制要求(如先导阀采用浮球阀+电磁阀),同时,对泵房排水提出防淹没的排水能力要求。
    报警水位与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之间关系:报警水位应高出最高水位50mm左右,小水箱可取小一些,大水箱可取大一些。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一般约50mm,如进水管径大,进水流量大,报警后需人工关闭或电动关闭时,应给予紧急关闭的时间,一般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250mm~300mm。
    水池(箱)的通气管可根据最大进水量或出水量求得最大通气量,按通气量计算确定通气管的直径和数量,通气管内空气流速可采用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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