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1.0.3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