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详见表1,其中CCCF的强制性认证标志是3C认证标志,红色标签为消防产品信息标志贴于产品本体,具有唯一的14位明码,可以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或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mm)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2.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 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所有纳入认证的消防电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型式检验报告(如图1)信息可登陆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http://www.cccf.com.cn),在产品信息页面下查询。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图1 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的检验报告在产品检验特性描述中会详细说明系统在型式试验时配接产品的名称和型号,例如××××公司生产的×××型火灾报警控制器配接××××公司生产的×××型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公司生产的×××型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工程现场的系统兼容性核查就是核查工程中系统的各类组件的配接是否有检验报告描述的技术支持,特别是针对不同公司提供的各类部件组成系统的工程,如果没有检验报告提供的描述证据,就无法保证该系统将来在调试及运行过程中的可靠性,也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2.2.4 本条规定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2.2.5 本条规定通过目测检验主要材料、设备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