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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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3 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4.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4.1.5 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4.1.6 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
4.1.1 系统调试应首先按照产品对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然后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对不符合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重新调试。
4.1.6 系统部件调试时,应断开系统设备与受控设备的连接线,防止受控设备误动作;分系统联动控制功能调试时,应断开与分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无关的其他受控设备的连接线,防止与其他联动设备误动作。整体调试功能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设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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