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Ⅱ 传感器调试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由消防电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等设备组成,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24小时监测,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等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实时显示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记录故障信息。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