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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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3.0.2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3.0.3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 B.0.1的要求检查记录。 
3.0.4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3.0.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泡沫液、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和材料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0.6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连续施工;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3.0.7   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3.0.8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表 B.0.1检查,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 B.0.2-1~B.0.2-6 记录。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 B.0.3记录。 
    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 B.0.4记录。 
    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 B.0.5 记录。 
3.0.9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3.0.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了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这样为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提供了方便。
3.0.2 本条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代原规范第3.1.1 条。
    20 世纪90 年代初,随着消防事业的发展,专营或兼营的消防工程施工队伍发展很快,但施工队伍的素质不高,这引起了消防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视,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专业性,对系统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及其管理问题,原规范第3.1.1 条作了统一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施工单位应经过审核批准,这对确保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挥了积极良好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如1998 年3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以后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筑工程中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资质和人员的职业资格都作了规定,本条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制定的。
3.0.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系统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系统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这是符合《条例》第26 条、第30 条规定的。
    系统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材料和系统组件的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系统施工单位还应不断总结经验,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是施工单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的保证。
3.0.4 原规范第4.1.1 条的补充。经批准的施工图和技术文件都已经过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查批准,它是施工的基本技术依据,应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不得随意更改,这是符合《条例》第11 条规定的。如确需改动,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出具变更文件。另外,施工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
    20 世纪90 年代调研发现,有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没有按设计施工图进行,而是按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进行,甚至随意更改,并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对原规范4.1.1 条作了规定。目前,虽然此类情况很少发生,但本条还要强调。
3.0.5 原规范第3.1.2 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要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使系统能正确安装、可靠运行,正确的设计、合理的施工、合格的产品是必要的技术条件。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是正确设计的体现,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它规定了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材料组件以及对施工的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因此,它是必备的首要条件。
    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是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规格 、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安装要求、维护方法与要求。因此,这些资料不仅可以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也便于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而且是施工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的。
    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是保证系统所采用的组件和材料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术证明文件。对主要组件和泡沫液应具备上述文件,对不具备上述文件的组件和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管材还应提供相应规格的材质证明。
3.0.6 原规范第3.1.3 条。本条对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使施工单位更深刻地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关键部位,施工难度比较大的部位,隐蔽工程以及施工程序、技术要求、做法、检查标准等都应向施工单位交代清楚,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这是符合《条例》第23 条规定的。
    施工前对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查验,看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这样才能满足施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与土建密切相关,有些组件要求打基础,管道的支、吊架需要下预埋件,管道若穿过防火堤、楼板、防火墙需要预留孔,这些部位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系统的施工质量,因此,在系统的组件、管道安装前,必须检查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场地、道路、水、电也是施工的前提保证,以前称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它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因此,施工队伍进场前应能满足施工要求。此项任务过去一般都由建设单位完成,目前也有由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协助。总之,不管由谁做,应满足此条件。
3.0.7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系统的组件和材料的进场检验和重要材料的复验;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控制;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四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检查;五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六是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这是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3.0.8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检查、验收合格标准,其中包括施工过程各工种、工序的质量、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验收,这些涵盖了施工全过程。另外,规范了编制本规范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
3.0.9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便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这是符合《条例》第17 条规定。
3.0.10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当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强调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指缺陷不太严重,经过返工重做进行处理的项目或有严重缺陷经推倒重来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允许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认为合格。
    二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工程,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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