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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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条文说明
2.2.1 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 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2.2.3 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架均要具有出厂合格证。
2.2.4 本条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墙面上指示灭火器设置位置所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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