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读汇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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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GB 51309-2018问答|规范组答疑(八)

问题1:根据GB 51309 - 2018第3.  8. 1条,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是否需要满足疏散标志的要求?房间太小,设置安全出口感觉没必要?以上房间当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是否还需要满足停电转换时间(灯具自带蓄电池)要求?

    解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如果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无需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可以不设置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如果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应设置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并在疏散门上方设置出口标志灯。

    集中电源不能配接自带电源型灯具,且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技术标准》中对其及其配接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相关要求。

 

问题2:高层住宅附属成群,小商业应急照明是否需要做成集中型系统?

    解答: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系统选型应一致;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监管。

 

问题3:小区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有一大于3 000 m2的商业,此商业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电源是否需引一路专用的消防电源?

    解答:该小区设有消防控制室,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此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该消防电源可以就近取自商业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无需额外再引一路专用的消防电源。

 

问题4:车库层高小于3. 5 m,疏散标志灯间距是否应小于10 m?

    解答:该类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具。标志灯具的设置取决于灯具的设置方式: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 m;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 m。

 

问题5:住宅小区既有一类高层又有二类高层,且一类高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时二类高层是否可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计?

    解答:消防控制室的管辖范围为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范围,二类高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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