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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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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