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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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 进出口气瓶

E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含瓶阀,下同)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E2 制造规范及相关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2)气瓶采用境外标准设计,应当将境外产品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同时需提供企业标准符合本规程的比对结论,并且通过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产品型式试验。
E3 进口气瓶的监检
    进口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检,监检机构在完成监检工作后出具监检报告。随整车进口的、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车用气瓶监检,可审查气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出厂合格质量证明文件。
E3.1 监检依据
    进口气瓶的监检依据为本规程、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建造规范和标准。
E3.2 监检方式
    进口气瓶的监检一般采用对制造过程进行监检的方式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检的,应当在气瓶入境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由监检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检(以下简称到岸检验,注E-1)。
    境内制造单位制造的出口返销气瓶,如果已经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监检,气瓶到达口岸或者到达使用地后,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注E-1:到岸检验是指在进口气瓶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进行的产品安全性能监检,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E3.3 监检项目确定
    按照本规程6.1.9和6.2的要求,确定境外监检项目或者到岸检验项目。
E3.4 境外监检
    监检机构根据确定的境外监检项目,派出监检人员到境外按照本规程6.1.9和6.2的要求进行监检。
E3.5 到岸检验
E3.5.1 到岸检验项目
    监检机构根据确定的到岸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重点检验项目如下:
    (1)气瓶瓶体的材质和壁厚;
    (2)外观及几何尺寸等宏观检验;
    (3)产品制造标志;
    (4)相关检验资料审查时,有怀疑的检验项目。
    进口气瓶在境外已经我国监检机构进行监检的,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E3.5.2 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审查
    参照本规程6.1.9和6.2的要求,确定需要审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核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性和覆盖范围;
    (2)瓶体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3)无损检测报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气瓶,还需要审查无损检测方法、比例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4)热处理报告,核查其与气瓶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5)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核查其与气瓶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6)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气瓶,还需要审查试验方法、试验压力等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7)出厂资料。
E3.6 监检钢印与监检证书
    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按照本规程6.1.6中(6)的要求,标注监检标志,并且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气瓶)》(格式见本规程附件S)。
E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指境外的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或者在境外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3)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2次以上(含2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首次入境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再次入境或者出境时可以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允许再次入境充装或者使用;
    (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5)(4)中规定的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临时进口气瓶,再次入境时仍需要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6)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等。
E5 出口气瓶
    出口气瓶是指境内制造出口至境外的气瓶,也包括境内制造并且充装气体后出境的气瓶。
    在境内充装使用的出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出口气瓶返回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检,同时应当满足本规程1.4的规定;
    (2)在境内充装的出口气瓶,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气瓶充装的有关规定(包括充装介质和充装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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