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