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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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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