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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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系统构成

4.3.1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图4.3.1)。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4.3.2 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
    本节主要说明远程监控系统的基本构成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实时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并将报警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对于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通过对报警按钮或者自动触发装置的操作、动作的监控,将触发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
    报警传输网络实现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能够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指令信息。
    监控中心由三个主要子系统组成,即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
    监控中心通过专线,将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到设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者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
    监控中心通过网络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接口,公安消防部门可以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监控中心通过网络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平台,联网用户可以查询本单位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联网用户能对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录入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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