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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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4.5.1 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4.5.2 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3 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4 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

条文说明
4.5.1 本条规定了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要求。
    1 规定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的信息提供方式。
    2 规定了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的信息提供方式。
    3 明确规定联网用户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之间的信息传输方式,信息必须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传输。
4.5.2 本条规定了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传输方式。
4.5.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方式,应通过专线或专用网的方式。
4.5.4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需要为公安消防部门设置信息查询接口,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接口。监控中心同这些接口的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而不应该通过报警传输网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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