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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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工艺系统的安全防护

10.7.1 以管道输送供应氢气的进站管道上,应设置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
10.7.2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与加氢机之间的总管上应设主切断阀和通过加氢设施控制系统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每个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出口应设切断阀。
10.7.3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就地和远传压力测量仪表。远传压力仪表应有超压报警功能。
10.7.4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应设置可现场手动和远程开启的紧急放空阀门及放空管道。
10.7.5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和各级管道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大于管道和设备的设计压力。
10.7.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的纯度不得低于99.5%。
10.7.7 储氢区、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载区、氢气增压区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器宜选用热成像类型,火灾场景的设备表面覆盖率不应小于85%。
10.7.8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标准第10.3.2条的规定设置报警系统。
10.7.9 加氢设施内易积聚泄漏氢气的房间或箱柜顶部应设置氢气检测器。当空气中氢气含量(体积比)达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自动控制系统应能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达到1.6%时应启动紧急切断系统。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有关规定。
10.7.10 加氢设施应设置手动(人工)启动的紧急切断系统,在事故状态下,可手动关停压缩机、液氢增压泵和加氢机,同时紧急关闭氢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3.5节的规定。
10.7.11 加氢设施邻近行车道的地上氢气设备应设防撞柱(栏)。
10.7.12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的出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流防止阀或采取其他防过流措施。
10.7.13 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氢岛和邻近的站外建筑物。不可避免时,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与办公区、加氢岛、邻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应设厚度不小于0.2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隔墙,高度应高于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1m及以上,长度不应小于车宽两端各加1m及以上。该实体墙隔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10.7.14 设置有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液氢储罐、液氢气化器的区域应设实体墙或栅栏与公众可进入区域隔离。实体墙或栅栏与加氢设施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实体墙或栅栏,高度不应小于2m。
10.7.15 站内固定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与加氢区、加油站地上工艺设备区、加气站工艺设备区、站房、辅助设施之间应设置不小于0.2m厚的钢筋混凝土实体防护墙或厚度不小于6mm且支持牢固的钢板,高度应高于储氢容器顶部和氢气压缩机顶部0.5m及以上,且不应低于2.2m;宽度不应小于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长度或宽度方向两侧各延伸1m。
10.7.16 氢气压缩机间或箱柜应有泄压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7.17 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18 氢气管道系统应设置防止高压管道系统的气体窜入低压管道系统造成超压的止回阀或控制阀。止回阀或控制阀的设置位置如下:
    1 卸气柱与压缩机之间;
    2 压缩机出口;
    3 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进气管和出气管;
    4 氢气预冷器与加氢机之间;
    5 氮气集气格出口;
    6 各氮气吹扫管线与工艺管线连接处;
    7 其他有高压管道系统的气体窜入低压管道系统危险的位置。

条文说明
10.7.14 设置有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液氢储罐、液氢气化器的区域属于危险性较高的区域,设实体墙或栅栏与公众可进入区域隔离是必要的。
10.7.15 本条是依据国外标准制定的。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工作压力高且有氢脆导致失效的风险,一旦发生氢气泄漏会形成喷射气流甚至喷射火,是加氢设施内危险性最大的设备。在储氢容器、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与加氢区、加油站地上工艺设备区、加气站工艺设备区、站房、辅助设施之间应设置不小于0.2m厚的钢筋混凝土实体防护墙,可有效保护这些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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