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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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建筑设计

7.2.1 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对避难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处和管理服务站等设施的位置与规模进行设计。
7.2.2 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55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
7.2.3 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7.2.4 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7.2.5 避难建筑室外坡道坡度应满足无障碍坡道要求。
7.2.6 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
    2 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
7.2.7 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管理室,并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2 宜设置公共活动室,且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
    3 应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服务设施,且应急医疗卫生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
    4 宜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分发用房,其用房面积均不宜小于40m²。

条文说明
7.2.1 避难建筑除安排受灾人员避难外,还需根据避难规模设置相应应急设施。从国内外的应用实践来看,由于避难建筑室内避难的特点,需要配置较高水平的应急设施。
7.2.2 为便于避难人员休息、通行和疏散,本条规定了设置宿住分区和通道的要求。
7.2.4 本条从避难建筑的使用特点,规定了室内外台阶的设置要求。
7.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最低防灾要求,并规定了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的疏散要求。
    避难建筑启用时,通常原有建筑功能发生了改变,人员密集程度大大超过了建筑平时功能的设定条件,建筑的火灾风险和相应保障要求也更高,确保避难建筑灾时灾后使用的消防疏散是安全底线。因此,本条要求避难建筑的疏散设施设计需要满足避难使用,避难建筑只在低层避难使用,安全出口和通道宽度应按照所有避难人员规模要求。
    避难建筑涉及的出入口和通道,包括两类问题,一是避难建筑本身的防火安全出口及相应通道,二是建筑所在场地的出入口和相应通道。本规范第5.4.3条和第6.1.5条有关避难场地的出人口和通道宽度的规定,适用于避难建筑所在避难场所的建设场地。本条规范的是避难建筑本身的防火安全出口及相应通道。
    本条类比剧院、电影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规定了避难建筑出入口的最小宽度,并考虑到人员密度大、避难利用只在两层以下,特别对避难建筑对外出入口的总宽度及相应疏散通道宽度进行了重点要求,需按照最大短期避难容量确定避难建筑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宽度,相应的与避难建筑安全出口相连的疏散通道宽度需与此相一致。
    本条和第6.1.5条是区分避难建筑和空旷场地的不同情况给出的规定,考虑到疏散难易度不同,建筑型避难单元要比室外场地型避难单元要求更严。对于建筑型避难单元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除需要满足本条规定外,还需要依据避难人数按相应的建筑类型满足相应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7.2.7 通常避难建筑需配置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到避难建筑的形态,允许避难建筑统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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