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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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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