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系统选型

4.2.1 档案馆各类用房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特性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几何尺寸以及环境因素确定系统的类型。
4.2.2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以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电子信息机房、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含保护、缩微、数字化)等宜选择开式系统。
    b)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选择闭式系统。
4.2.3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且防护区体积不大于260m³时,可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应选用泵组式系统。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