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2 给水管网

3.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3.2.3 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2.4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2.5 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6 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 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3.2.8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 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10 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 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1 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明确了给水泵房的基本功能。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首先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高层给水系统的水平和竖向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用水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2.2 本条提出了给水管道、阀门及附件的性能要求。给水管材、管件及其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承受的拉力有关。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及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材及管件的工作压力。
3.2.3 本条是针对室外给水管网干管提出的。要求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或区域加压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十管要求布置成环状布置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
3.2.4 本条规定了室外总体上的给水管道布置原则。室外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对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建筑外墙的净距推荐不小于1m,并对室外给水管、热水管、热力管、排水管、电缆等各类管线间及其与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也有相应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还规定,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2.5 为保证室外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采用耐腐蚀的塑料管道、对管道外壁作防腐处理或设置专用管沟等,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
3.2.6 本条规定了室内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不能由于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对安全的严重隐患,产生对财物的重大损害。明露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能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能有机械连接件。住宅的给水总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以便于给水总立管的维护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它的公共功能的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埋地敷设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2.7 本条是对卫生器具、用水设备配水口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从配水口流出的已使用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严重污染事故,因而要求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其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因此,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大便器(槽)、小便器(槽)的冲洗阀时,必须采用带有空气隔断的专用冲洗阀,严禁采用无空气隔断的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2.8 本条是对非供生活饮用的水池(箱)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为了防止回流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水池、水箱的补水管出口应确保与其溢流边缘间距满足所需的空气间隙:针对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的消防或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其贮水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杂用水水质标准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贮水池(箱)补水或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且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3.2.9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的用水管道和设备设置倒流防止器的规定。为避免城镇生活饮用水受到回流污染,要求在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为使生活饮用水不被消防系统用水污染,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贮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也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
3.2.10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有害有毒污染场所和设备连接的防回流污染规定。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接至贮存池(罐)、装置及设备时,其连接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对于有害有毒场所,要求双重设防,为防止防护区内、外及内部交叉污染,除了设置倒流防止器外,还必须在防护区外设置隔断水箱,隔断水箱的进水管出水口应确保有符合规定的空气间隙。
3.2.11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可能产生虹吸回流的用水设施连接的规定。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或补水管、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或补水水嘴、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灌溉喷头、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等设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负压回流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供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防止虹吸回流,可以根据设置场合回流危害程度采用适宜的真空破坏器、倒流防止器等。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