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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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2.0.2 既有建筑应确定维护周期,并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2.0.3 既有建筑的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
    2 应维持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
    3 不得降低建筑的安全性与抗灾性能。
2.0.4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 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3 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0.5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的具体特点,制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预案。
2.0.6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0.7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区分作业区、危险区和工程相邻影响区,应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0.8 施工现场应保障消防安全,按现行制度做好临时用电管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2.0.9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对房屋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2.0.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
2.0.1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0.12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筑物的相关档案。
条文说明
2.0.1 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允许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2.0.2 既有建筑应预先根据维护对象、已使用年限等规定其维护周期。
2.0.3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维护工程项目的基本目标,是既有建筑物维护的基本控制要求,也是本规范研编目标的体现。
    维护从本质上来说是维持既有建筑的基本功能,保证其使用年限的活动。
2.0.4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的基本目标,由于对建筑物的改造涉及规划、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各个方面,每一方面都需要技术规范做支撑,因此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时的最低控制要求。
    改造与维护的区别在于,改造是要改变或增加建筑功能,维持或者增加建筑的使用年限。
2.0.5 本条强调了维护与改造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为:现场查勘、维护方案或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2.0.6 本条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工程实际,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所有参与人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需求。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应向参建各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设备,同时还应关注周边相邻建筑物及场地中居住、停留、活动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做好相应的隔离、防护、保护工作。
2.0.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施工作业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作业区和危险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当修复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时,应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天棚,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3)当实施拆除作业或建材、设备、工具的传运和堆放作业时,不得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并应采取防止剔凿物及粉尘散落的措施。
2.0.8 本条是保障施工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用电管理和用明火管理。
2.0.9 房屋建筑是白蚁危害的最主要对象,木结构、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房屋建筑都会遭受白蚁的危害。
2.0.10 既有建筑修缮与改造施工应注意环境保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能源、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和水资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节水利国利己,同时也体现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
2.0.11 本条规定了维护和改造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成后要进行竣工验收。
    应注意关注维护和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人后续工序;工程最终完成且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验先用。
2.0.12 为了完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的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障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的安全性,为将来的再次修缮与改造提供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应注意档案资料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可持续性和调阅的便利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增加电子档案副本保存要求。在条件受限时,可仅保留电子档案,但应为电子档案的追溯、比对和核验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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