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3.1.2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3.1.3 在雨季、供暖季以及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殊环境前后,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
3.1.4 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 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4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 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7 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3.1.5 对既有建筑中不同专业、类别或类型的检查,应选取相适应的方法,明确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3.1.6 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集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
3.1.7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3.1.8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检查的分类。
    建筑物往往是一个系统,各部分混杂在一起,在检查时,若将整体系统划分为几个独立清晰的部分,可使整体系统的检查工作条理有序且能提高工作的效率。英国法规协会《建筑物维护管理指南》BS8210附录A中针对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给出了详细的检查表,主要从建筑主体和外部结构两个大方面进行,建筑主体部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主体构件、表面装修、附属设施等;外部结构部分包括辅助建筑和设施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4.3.1条规定:对建筑物现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部分。
    既有建筑检查的范围除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还应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附属设备两部分。本规范对既有建筑的检查将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其中结构方面主要为承重结构部分,建筑方面包括室内外饰面、门窗、外挂设备、防水构造以及建筑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等;设施设备方面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等。
    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时,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使用情况和检查目的,检查的类型、周期、内容和技术方案有所不同。
    本条根据国内外规范的对比和实践调研,将既有建筑的检查划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3.1.2 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周期。
    为了保证正常使用期间各类检查工作的有效、按时执行,应明确规定日常检查的实施方和主要内容,还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条件和环境做日常性检查。
    既有建筑在服役期间均会遭受到各种各样的环境,比如空气、风、降水、温度等,另外使用功能以及使用目的也都可能发生变化,而这些因素会对建筑及其附属结构的性能评定和维护需求有较大的影响。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4.2.1条规定: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建筑所处的环境以及使用历史情况等。
    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第4.1.1条规定: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个部分,调查中还是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英国法规协会《建筑物维护管理指南》BS8210第3.2节规定:建筑及其部件的维护需求与建筑的所处的环境、使用类型和强度相关。
    因此,基于上述规范的规定,本条对既有建筑使用条件和环境的日常检查作了规定。
3.1.3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既有建筑的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此有必要进行在上述特定环境下的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在暴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对建筑进行检查。
    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2019规定对民用房屋的损坏情况应进行定期的和季节性的查勘。
    至于特定情况下检查的实施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3.1.4 本条规定了检查后应进行评定的情况。
    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评定。部分检查内容可能会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无法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检查及评定中,发现对建筑物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已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性能检测及鉴定。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3.1.5 本条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均应选取适当的方法,明确频次和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检查及评定时应用的检查或检测技术(应委托专业机构),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有关规定。地基的检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的有关规定,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的有关规定。外门窗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标准》JGJ/T205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和《住在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50355等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由于既有建筑检查项目涉及的专业较多,有些检查要委托专业单位承担。因此,在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前,应制定合理的方案,明确具体的内容及实施检查的人员、检查方法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项目等。
3.1.6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检查的质量。
    完整的建筑、结构及设备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以往的检查及评定、变动及受灾情况等资料是评定工作顺利开展以及保证结果准确、客观的前提条件。
    英国标准BS8210系列指南对建筑物的档案和资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3.3节在档案的内容、档案的制备、档案的利用、档案的存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第4.4节规定的档案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建筑的技术参数、与防火和安全相关的信息和安全措施的信息等。
    本条基于上述规范,规定了检查工作应备齐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分存于不同的部门,应由既有建筑的产权所有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收集和提供。
3.1.7 本条是对评定结果的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和资料,但也存在因为检查方能力水平和设备水平不足或者检查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委托方提供的检查数据和资料不充分、不全面或者存在异议,这时,专业机构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专项检查,最后作出综合评定。
3.1.8 在检查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功能,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规定应对公共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17第3.0.7条规定: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在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有损伤或不能正常使用状况,应采取相应处置的措施。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采取处置措施前,应采取临时措施或停止使用。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